尽管李洪志一再抵赖,否认“法轮功”是有组织的,但他的“辅导员和寺院的住持、方丈没有什么区别”的言论,充分暴露出“法轮功”的有组织性。李洪志在《法轮大法义解》说,“寺庙里修行的僧人,那一庙之长,称为住持、方丈,他是专修的了。我们在常人社会中修,我们这个法也好,能够往高层次上修炼,你炼功站的辅导员和庙里的方丈、住持有什么区别?不是对大家要求高,确确实实是功德无量的事情。”
“法轮功”的组织方式是极为严密的,李洪志创立了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,并下设总站、分站及辅导站,每个站点都有负责人,练习者也要登记在册,而且活动联系主要通过Internet网、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,李洪志的各种指示会很快地传播到每一个“法轮功”练习者。据查,“法轮功”在全国一共设有三十九个地区总站,一千九百个辅导站,二万八千二百六十三个练功点,共有练习者二百一十万人。“法轮功”的各级站长、辅导员就是这个庞大组织的各级组织者,他们就像寺庙里的方丈、住持一样,各守一摊,同时负责上下联络,把这二百一十万人联成一体。
作为有组织的邪教,“法轮功”动辄聚众围攻、冲击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,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;非法举行集会示威;煽动、欺骗、组织其成员破坏国家法规的实施;毒化人们的思想;蒙骗其信徒为了“升天”而自杀、自残,残杀他人。
我国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成立社会团体应当进行登记,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。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未经政府部门批准,没有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,属于非法结社。它神化李洪志,制造、散布迷信邪说,蛊惑、蒙骗、控制其成员,危害社会。“法轮功”组织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,引起全国人民的愤慨,为国法所不容。我国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,依法取缔和打击包括“法轮功”在内的各种邪教组织,维护社会稳定,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是人民政府的庄严职责。